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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科学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8-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师生员工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学术影响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在《太原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科学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包括项目立项、科技奖励类、科技成果类(含学术论文、专著、学术报告、专利等)、科技人才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学院科研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相衔接。

第四条 按照《太原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奖励的成果,学院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科技成果奖旨在奖励我院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项目立项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授权的专利的院内完成人。

(一)科技奖励类含我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我院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各类省部级科技奖励。

(二)学术论文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院人员的学术论文;专著第一完成任务、重要报告的报告人及专利第一发明人均为我院人员。

第六条 团队类奖励旨在奖励我院根据学科方向自发组建的科研团队。

第七条 以上各类奖励标准按附件“太原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科学技术奖励标准”(附件1)执行。

第八条 未列入“应用科学学院科学技术奖励标准” 且对学院具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奖励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三章 奖励评定和授予

第九条 应用科学学院科研奖励每年评定一次,由各系按年度统计,并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由学院核定后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者,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追回全额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应用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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