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科学学院
院字〔20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业导师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促进学生成才成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能力培养、创业就业能力提升负有指导责任的专兼职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被聘用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与课外培养计划,熟悉本专业的社会需求、学生的就业发展方向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一般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含在读)、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外培养计划以及就业发展方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增强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确立专业发展目标、制定近期和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明晰出国留学、考研、就业或创业的拼搏途径。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创新发展;指导学生见习、实习。
(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参与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鼓励学业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学业导师的教学、教研活动与课题研究。
(五)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专业课程学习的主动性;特别是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重点帮助,制定课程重修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六)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学习态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积极与辅导员沟通交流,共同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五条 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指导不少于2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每位学生每学期“一对一”面授指导不少于2次。学业导师指导后须在学生学业规划书中作相应记载。平时要通过面谈及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六条 学业导师从本学院相应专业教师中选聘。学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和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鼓励实行学业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学业导师选聘工作由各系组织进行,报学院审核备案。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受学院指派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终考核不得评优。
第七条 学业导师负责学生大学期间的全程学习指导,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定备案。
第八条 学业导师可跨年级指导学生,每位学业导师指导的学生总数不超过15人。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学业导师按学年依据《应用科学学院学业导师考核细则》考核,
第十条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者,当学年不能参评“优秀学业导师”:
(一)指导的学生受到学业警告;
(二)指导的学生由于违反学习和考试相关规定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的选聘、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均由学院学生口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用科学学院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