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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工作任务安排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4-05 点击数:

本科教学任务安排是保证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正常执行的关键环节,是学校及各专业实施教学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为了更合理的安排教学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和要求

1、安排教学任务时,应根据本专业的课程结构、数量和教师资源情况,在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师资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下,达到合理安排教学任务的目的。

2、各系应建立教师教学档案,包括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及教学质量,认真审核教师任课资格,并注重教学梯队的建设。

(1)为保证授课质量,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但在师资不足的情况下,对具有独立任课资格的助教,经所在系负责人提名,学院批准,可在有经验的教师的指导下,经过试讲,由助教担任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讲授;

(2)对每门课程,尤其是专业课,都应形成2人或2人以上的教学梯队,要注重教师年龄、教学经验、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合理配置,并应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负责该门课程的教学效果;

3、教学任务安排要在本系内部本着相互协商、工作量相对均衡的原则进行,任课教师应当服从正常的教学安排工作,如有特殊原因,可写出书面说明并经系主任同意后,报学院批准,对于拒不服从正常教学安排的教师,系主任有权向学院报告,按有关条例规定处理。

4、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必须具有讲授一至两门专业课的能力。

5、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年至少应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二、工作程序

1、学校教务处下达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后,由教学秘书下达到各系,在系主任领导下,教研室主任协调组织教学任务安排工作。

2、各系要认真填写教师排课计划表,并注明教师的合理要求(包括多媒体使用情况)。

3、在教学任务下达一周内由系主任将教师排课计划表(计算机打印稿)上报学院教学秘书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由教学秘书统一上报学校教务处执行。

4、为保证教学质量,在课程表下达后,教研室主任要将所开课程的教学大纲交给代课教师,以便教师提前备课;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各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写出所代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并交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与系主任审核签字后上报学院。教学实践环节(如计算机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专题讲座、毕业设计等)要注明实践内容、时间、地点及考核方式。

三、具体安排事项

安排教学任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任务和工作量要求,充分考虑现有教师队伍的层次结构等方面因素,遵循教师教学工作量相对均衡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学校各级职能部门管理岗位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一般按《太原重型机械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相应条款中规定执行,若本专业师资不足时,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2、对于学科建设岗位或重大科技岗位的教师,应承担至少1门本科课程,且年均工作量应达到所聘岗位要求。

3、对于在学院内担任管理岗位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一般不应超过本专业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若本专业师资不足时,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4、对于具有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应充分发挥其教学中的骨干作用,教学任务安排要向责任心强、教学方法好、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倾斜。

5、对于具有助教职称的教师,要根据其工作能力和特点,采用培养与使用并重的方法,合理安排教学任务:

(1)对刚参加工作的年青教师,要选派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指导,并结合助课、协助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协助指导实验课等教学环节,使他们能按期取得教师任课资格,以有利于本课程教学梯队的形成。

(2)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考虑年青教师的专业方向,年青教师从助课到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应相对稳定。

(3)年青教师承担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时,应以指导小组的形式进行安排,并在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充分考虑让年青教师在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的指导下参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工作,以增加其实践经验。

6、对于重修课,要选派有丰富教学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任课,重修课任课教师应在前一学期期中教学检查中教学质量优良且至少上过两次该门课程。

四、调整与变更

各系教学任务安排,经批准上报学校教务处,并以课程表的形式下达后,便成为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每位教师须按照课表要求,认真履行教学任务。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一般不准调课,更不得擅自调课。

1、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课者,必须按照《太原科技大学排课调课规定》中的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2、课程表下达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完全履行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提前一个月向教研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系主任及学院领导,经批准后,由教研室主任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同时办理调课手续。

3、调课或教学任务变更时,若任课教师不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擅自调课或找他人代课,不论是否造成停课、误课等现象,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其他

其余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条例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应用科学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应用科学学院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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